消除城乡之间的环保标准差,建立农民的权利表达和利益分享机制,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投入
近日媒体的两则报道引人深思,海宁晶科污染事件,潢川华英污染事件,两家企业都是知名企业,问题工厂都在农村。它们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又是污染的罪魁祸首。这两家企业被媒体推到前台,但还有多少污染企业在农村潜伏,还有多少企业在超标排放?
其实,这两个事件并非偶然,污染企业“上山下乡”已成为普遍现象。这些年,国家节能减排力度加大,环保门槛越来越高,不少污染企业在城市呆不下去了,纷纷向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转移。去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表明,农村污染排放占到了全国的“半壁江山”,其中企业排放是一个重要方面。血铅超标、铬污染等频发的农村污染事件警示我们:农村环境,难以承受污染之重!
污染企业落户农村,图的是利益。因为农村有“特殊政策”,监管薄弱,企业从落户到生产,一路绿灯。另外,农民维权意识差,企业搞点招工、福利,花点小钱就能搞定。环境低成本换取高利润,农村成了污染企业“避风港”。
地方接纳污染企业,图的是政绩。经济指标见效快,因此,在发展和环境之间,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往往把农村和环境撇到了一边。有人认为,落后地区吸引“纳税大户”,不吃点亏,还挑三拣四,人家凭什么来投资?甚至把污染企业奉为上宾,出了问题,地方政府还百般袒护。
企业和地方一拍即合,带来的环境恶果只有百姓承担。在一些农村,有河皆干、有水皆污,农民守着河湖没水喝。有的地方,曾经的青山绿水难觅踪影,空气刺鼻,庄稼减收。虽然地方经济指标上去了,但农村环境污染了,农民生活闹心了,这样的发展有何意义?
科学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农村也不能例外。牺牲农村环境换发展,牺牲农民利益换发展,这样的代价,谁也无法承担。杜绝污染“上山下乡”,首先要确立整体环保的理念,消除城乡之间的环保标准差。严格招商引资准入门槛,加大对环境指标的考核力度,加强污染企业监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另外,建立农民的权利表达和利益分享机制。农村是农民生活的地方,在农村建工厂、上项目,对环境有何影响,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对于落户农村的“负外部效应”的企业,农民理应享有利益分享权益。再有,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力度,把钱用在刀刃上,从法律制度层面入手,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制度与政策。
农村不能成为污染企业的避风港, 对于环保基础薄弱的农村而言,保护这里的青山绿水,保护农民的生活家园,刻不容缓。 (赵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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