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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房产税“普遍征收”须听民意

2012年08月14日 15:3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房产税最初是以“抑制房价”的面目出现的。人们所想象的房产税,只是为多套住房或“大房子”量身定做的税种,只与有钱人相关,这大概是不少人“力挺”房产税的重要原因。现在倘如媒体所言,房产税实行“普遍征收原则”,且征收目的之一是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税源。那么,相关制度的设计就必须尽量精细和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尤其要听取民众的声音。

  税收是国家大事。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说明,无论是增加税种还是对既有税种进行改革,都必须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定,税法的立法和修改,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就是“税收法定”原则。目前征收房产税所能找到的依据,是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已“暂行”了20多年,其中还规定居民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倘若普遍开征房产税,是否应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浦江潮)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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