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面临四大问题 制定民间借贷条例(2)
再次,民间融资往往信用缺失,从而导致过度追求利润,借贷行为混乱。面对高利率的诱惑,无论是集资人还是出资人,都希望从中牟取利益,都期望在短期内用很小的投入获得巨大的回报。这种高利率借贷短期可以承受,长期却难以承受。实体经济资金年回报率大多不超过20%-30%,因此没有任何一个产业的长期投资回报可以承受这样高的利率水平。只有进行投机品投资,才可能在某个周期内承受高利率。既然是投机,就面临大幅波动风险。因此,高利率借贷的民间资金链条断裂是必然发生的事情。明知高利润率回报产业不可能长期出现,但贪婪使得筹资人借东补西,高利承诺集资,并以更高利率放出,结果导致信用虚假和缺失,借贷行为混乱,最终致使资金链条断裂。
第四,民间融资缺乏保险和保障机制。民间融资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信用,它没有正规金融体系融资的保障机制(如抵押、质押和担保等),也没有保险机制(银行有预防坏账的拨备等),更缺乏对贷款人信用和偿债能力的审核机制。在这种缺乏保障、保险、审核机制的情况下,借贷资金的回收风险很大。在利益损失、资金链条断裂、资金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信用就必然会被滥用。民间解决信用滥用的方法往往也是非常规手段。
制定民间借贷条例
针对当前民间融资的现实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建议。
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条例》,或由多部门联合发布《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一是确定民间借贷的门槛条件,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条件和要求,对民间借贷实行债权债务人登记制度,不登记的属于非法。二是制定民间融资协议的标准合同,实行合同编号和登记。禁止参与民间金融的个人、家庭将全部积蓄投入民间借贷,并设立凭证要求。经济完全独立的单身个人参与借贷,由个人在合同上签字;家庭成员参与的,要求夫妻双方签字后合同有效;经济未独立的子女参与借贷,父母一方要有签字。三是明确最高融资额和比例要求,设立风险责任。仿照银行管理要求,对民间借贷的个人、机构放贷设置放贷最高额和比例限制。四是规定风险预防措施,危机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有严厉惩罚条款,乃至以刑事犯罪对待。五是规定国家金融支持或救助民间金融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