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不避让校车罚款200元(2)
3 不避让校车罚款200元
【条例】
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可以处200元罚款。
【解读】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这款威慑力不够。比如无意地超过校车,罚200元或批评教育一下就行了。如果是有意超车,200元钱的罚款威慑力就不够了,应该既罚分也罚款,否则“道路优先权”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校车运行主要是在农村地区和城乡接合部,不仅警力不足,还有路况也不理想。一方面要考虑警力的配备,编制的增加,路况的改善,有了车路不好,没有人去管理,这也不行。
对校车驾驶人也有罚款,我认为这种罚款不能一概而论,有些性质不是等同的。比如校车驾驶人开车时没把校车标志牌拿出来就罚200元,其实这种情况并不会带来很大危害。但“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也罚款200元,这样的行为会给学生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罚款200元就少了。
4 个体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赵晓光: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只有企业和按照政府规定设立的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条例规定,个体经营者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也可以提供校车服务。这是考虑到农村校车服务企业较少,采取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措施,把个体经营者也纳入了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在立法调研的过程中了解到,一些地方个体客运经营者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在统一组织下提供校车服务。有些地方个体运输者和学校、家长联合签署协议,县级政府还为每辆校车配备卫星定位系统,提出具体安全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个体经营者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但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个体经营者不允许擅自提供校车服务、招揽学生。条例对申请校车使用许可,设置了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对校车的安全运行也有严格的要求和规范,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校车开行全流程
校车来源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可提供校车服务。
乘车对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制造。
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应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高中生不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
校车线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校车资金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标牌发放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上路行车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禁超80公里;在其他道路行驶,最高时速禁超60公里。
校车运载学生,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停靠
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不得超越。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卫星定位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